低收入戶申請
洽辦單位:
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社會課
服務對象: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且同時符合下列三項條件:
-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標準以下
(本縣100年7月起最低生活費標準為10,244元/ 人/月)。 - 全家人口之動產平均每人不超過75,000元
- 全家人口之不動產價值不超過300萬元
應備文件:
- 桃園縣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申請調查表
- 全家人口最近3個月內全部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 全戶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稅籍資料清單
- 全戶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 全戶郵局存簿封面及內頁影本
- 有工作能力者之勞保投保資料表
- 切結書
- 申請人之印章
-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如:身心障礙手冊、醫生診斷證明書、學生證、薪資證明、房屋所有權狀影本等)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洽辦單位:
戶籍所在地各鄉鎮市公所社會課
服務對象:
申請生活補助者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 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5倍(10,244*2.5=25,610元)且未獲安置於社會福利機構、精神復健機構或護理之家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者。
- 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
- 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合計未超過一人時為新臺幣二百萬元,每增加一人,增加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 未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者。
- 未領有政府提供之其他生活補助津貼者;但低收入戶生活補助及榮民院外就養金不在此限。
應備文件:
(1) 最近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包括本人、子女及相關人員)
(2) 全家人口當年度實際工作收入薪資證明、綜合所得稅完稅證明及不動產證明文件(列為全家人口之個人之資料)。
(3) 申請者本人之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4) 申請者本人身心障礙手冊及正反面影本。
(5) 申請人本人及代理人之印章。
補助標準:
低收入戶 |
極重度、重度、中度 |
8200元/月 |
輕度 |
4700元/月 |
|
非低收入戶 |
極重度、重度、中度 |
4000元/月 |
輕度 |
3000元/月 |
居家服務
洽辦單位:
(1) 戶籍所在地各鄉鎮市公所社會課或衛生所申請。
(2) 本縣各區域社福中心申請。
(3) 本縣身心障礙者個案管理中心。
(4) 醫療院所出院準備服務組
服務內容:
(1) 家事服務及日常生活服務
(2) 身體清潔
服務對象: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因身心功能受損致日常生活須他人協助者;未接受機構收容安置、未聘請看護(傭)、未領有政府提供之其他照顧費用輔助者,但接受衛生單位之機構喘息服務輔助者,不在此限。符合以下失能身份之身心障礙者:
-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未滿50歲者。
-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50歲以上(含)失智症、慢性精神病患、智能障礙者及自閉症者
應備文件:
(1) 申請書
(2) 低收或中低收入證明
(3) 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4) 非本人辦理時,請檢附委託書及身份關係文件影本
桃園縣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費用補助
洽辦單位:戶籍所在地各鄉鎮市公所社會課
服務對象:設籍於桃園縣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經桃園縣政府轉介托育養護於立案之社會福利機構、
精神復健機構、護理之家、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院會榮譽國民之家者
應備文件:
- 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2份)
- 全戶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2份)
- 全家人口當年度最近三個月實際工作收入薪資證明或綜合所得稅完稅證明文件(1份)
- 體檢表(含胸部X光、B型肝炎、梅毒、愛滋病等檢查項目)
- 切結書(1份)
其他應備文件:
(1) 戶內人口中年滿十六歲至二十五歲在學學生應檢附學生證明文件
(2) 患有重大疾病者應檢附最近三個月內醫院開立之診斷證明書正本
(3) 教師及職業軍人請附薪資(餉)證明單
(4) 榮民身分者請附院外就養金或退休俸證明
(5) 具領有退休俸人員檢附支領月退休金額明細表或存摺證明
(6) 工作有所異動時,檢附原離職證明單及現職工作薪資證明單(需工作單位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