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身心障礙鑑定
身心障礙鑑定
桃園縣政府衛生局標準作業程序
身心障礙鑑定費用暨輔具評估費用申請程序
壹、目的:為俾利確實辦理核銷程序、統一費用核銷之資料,辦理身心障礙者鑑定服務,特訂定此作業標準。
貳、摘要:依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第14規定:「其鑑定費用由直轄市及縣(市)衛生主管機關依規定收費
標準核付。」,並檢陳身心障礙鑑定費用暨輔具評估費用流程及檢核表等相關資料。
參、相關法令及規定:
依據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第14條規定:「其鑑定費用由直轄市及縣(市)衛生主管機關依規定收
費標準核付。」
肆、本縣身心障礙者鑑定費用支付分配表:
一、單項鑑定費:500元整;多項鑑定費:1000元整
二、醫師出診費:1000元整
三、複檢費:單項300元整、多項600元整
伍、醫院應附證件、書表、表單、附件及份數:如後附。
陸、其他:無。
柒、作業內容:
一、流程圖:如後附。
二、流程說明:如後附。
桃園縣政府衛生局標準作業流程說明
身心障礙鑑定費用暨輔具評估費用申請流程
作業流程 |
步驟說明 |
表單、附件 |
作業期限 |
1.檢附相關文件送件至衛生局長期照護科並擎據向本局申報鑑定費 |
鑑定醫療機構或鑑定作業小組將鑑定醫師所填具之身心障礙鑑定表送件至衛生局長期照護科,承辦人員檢查資料是否備齊 |
身心障礙鑑定表、收據、名冊、請款費用明細表、付款方式申請書 |
視文件完整性及 送件時間而定 |
2.審查資料 是否備齊 |
申請文件齊全者,本局長期照護科收件辦理。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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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退還鑑定醫院 |
1.如文件未齊全,則本局長期照護科承辦人員填寫檢核表載明應補正資料或退件。 2.重新送件至衛生局長期照護科。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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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動支暨核發鑑定費作業 |
本局長期照護科承辦人員將進行動支,待動支完成後,會計室或秘書室將後續費用核撥予醫院。 |
無 |
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