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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生活補助
低收入戶申請
洽辦單位:
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社會課
服務對象: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且同時符合下列三項條件:
-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標準以下
(本縣100年7月起最低生活費標準為10,244元/ 人/月)。 - 全家人口之動產平均每人不超過75,000元
- 全家人口之不動產價值不超過300萬元
應備文件:
- 桃園縣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申請調查表
- 全家人口最近3個月內全部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 全戶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稅籍資料清單
- 全戶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 全戶郵局存簿封面及內頁影本
- 有工作能力者之勞保投保資料表
- 切結書
- 申請人之印章
-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如:身心障礙手冊、醫生診斷證明書、學生證、薪資證明、房屋所有權狀影本等)